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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速快3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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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原创跨年大展《意象》开展 开启民族美学寻美之旅******

  中新网南宁12月30日电 (杨陈 张璐瑶)广西南宁博物馆历时两年多精心打造的原创跨年大展《意象——中国西南少数民族服饰审美及其当代重塑展》30日正式面向公众开放,带领观众开启民族美学寻美之旅。

图为展览现场。 杨陈 摄图为展览现场。 杨陈 摄

  展名“意象”,取自中国传统美学中“美在意象”的观点。展览共分“天·人”“象·意”“约·繁”“常·易”四个部分,通过甄选的65件(套)民族服饰以及各民族制作服装的原料器具,展示少数民族“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美学意蕴,探索少数民族文化交流与融合的可能性,讨论民族美学与现代审美的关联,启发更多人在弘扬民族美学的道路上守正创新、赓续民族文化。

图为展览现场。 杨陈 摄图为展览现场。 杨陈 摄

  展览不仅在内容设计上独具匠心,在展陈设计上也做出了创新。展标的设计来源于万花筒的图形构成创意,用万花筒对称排列成新的视觉图案,交织出西南少数民族服饰追求意象美的生活美学。展标上的四个图案,是展览四个部分的代表性图案的变形。

  展览空间采用了艺术装置与陈列并行的方式,将场景、设计、文字、展品融为一体,将少数民族生活的环境、节日的场景、服饰的色彩与纹饰一一解构重塑,融入到展厅的艺术装置当中来阐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关系,从多种全新的视觉角度向观众呈现民族服饰之美。

图为意大利著名设计师Giancarlo Mossi Borella设计的展品。 杨陈 摄图为意大利著名设计师Giancarlo Mossi Borella设计的展品。 杨陈 摄

  据悉,本次展览中的最后一件展品,是由意大利著名设计师Giancarlo Mossi Borella专门为本次展览设计制作。他从中国西南少数民族服饰元素中获得灵感,结合西方时尚艺术进行创新。希望通过这样一件既引领现代审美潮流又具有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内涵的服饰,引起人们对于民族美学如何在当代进行重塑的思考。

  本次展览由南宁市博物馆、广西壮锦博物馆、南宁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主办,广西金壮锦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协办。开展期间,南宁博物馆还推出了研学课程、展览配套研学折页等宣传教育活动,丰富观众的看展体验。(完)

  •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

    中国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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